3.1.2.1除了3.1.2.2另外规定或参赛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规则(即第二章)将适用于世界、洲际、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以及公开赛和国际比赛。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世界比赛和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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