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之裁判员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令蕴北京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点击数: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遇到紧急情况也有法可依,施之有理。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合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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