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之裁判员选派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令蕴北京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点击数: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遇到紧急情况也有法可依,施之有理。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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