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之裁判员注册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令蕴北京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2日 点击数: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裁判员的执裁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遇到紧急情况也有法可依,施之有理。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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